「深圳注册公司新政策」问:房产公司代收的初装费是否为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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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鱼爪企服

[谜题]

房产公司卖房子的时候,还代理电信企业经营各种业务,收取相应的安装费。不过是电信企业自己发文,金额是钱包后交给电信企业的。请问房地产公司收取的初装费算不算计算营业税等税的额外费用?

[解决方案]

这个问题涉及三个增值税的处理:

1.营业税

《营业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该法第五条所称的额外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基金会、代收费用、返还收入、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贷款、赔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罚息等各种有形财产的额外费用,但不包括符合深圳注册公司新政策前以其名义收取的中央政府基金会或行政事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司法部批准的中央政府基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省级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服务收费;

(二)发行募集时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金融债券;

(三)收到的款项应当上缴财政。

按照明确的规定,在营业税的处理上要判断你公司收不收这笔钱。如果贵公司在出售房屋的同时向买方收取初装费,则应按上述明确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电信企业有必要向买方收取初装费,不应由贵公司计算支付。

2.企业个人所得税

国家研究所

我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人所得税待遇必要性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开发产品收入是销售开发产品一步获得的总价款,包括支票、支票等价物及其他个人经济发展利益。企业代表有关机构、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会、费用和附加费,计入企业开发或发行的产品价格,应确认为按时销售;如果不包含在深圳发展注册公司新政策的产品价格中,且文件由企业以外的其他代收机构和单位出具,则可作为代收代付进行管理。

3.耕地税率

深圳国家注册公司新政策研究所

清算业务原则和本局发布的税率核定通知>

《清理核实业务原则》(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根据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明确规定,售房期间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代收费用计入房地产价格并向购买人足额收取的,代收费用作为房地产转让所得征税。具体缴纳的代收费用,在计算项目定额扣款时可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追加扣款的序数。

(二)征收费用与房产价格分开收取,不计入房产价格,不视为房产转让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征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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