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核心要点解析与实操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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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一系列减税措施将加紧落地,税率从16%降至13%、10%降至9%,并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全面的税率调整,全新的加计扣除模式,更有增值税留底税额退还的制度化进程,如此重磅的“减税”可谓前所未有,是此次增值税改革的又一项里程碑,但不管是适用条件、递减额计算、年末结转等相关问题,财务人员都需要进行重新确认和计算。

一,税率下调,以前签的合同怎样处理?

增值税税率下调企业原有的合同模板会面临变动,原来的合同是否需要重签?小编为大家梳理了几个合同常见的问题:

之前签订的年度采购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是写明16%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号之后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要重签?

国家出台政策导致税率下降,该合同仍然有效,但税率相关条款会随文件的出台而发生变化;

税率由税法统一调整,不能自行规定税率,可以双方对合同涉税条款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增值税税率下调,客户可以单方要求变更合同价款吗?

是否能够调整合同价款,取决于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如果构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所以如果构成情势变更,是可以要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严守原则,当事人自己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否则构成违约。

企业跟客户是4月1日前订立的合同,合同已经生效了,但是还没有付款,还可以通过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对税率变化做出约定,开具相应的发票吗?

未付款但已经开票的情况(实务中并不少见)

视为已经产生纳税义务,也即该交易已经被纳入税法的调控范围内,需要按照现行的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在该情况下,由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随着开票时间而确定,因此通过合同变更来决定税率已经无法实现了。

未付款未开票的情况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在此前提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合同法、税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合同,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享受增值税率下降带来的好处。

即日起,合同要怎么签?很多人问:我们降税率前签订含税价合同为好,还是签订不含税价合同为好?

举例:如果A公司,卖了一批16%税率的货物给B公司,合同约定含税售价为580万元

(1)16%税率下:

B公司则需要支付给A公司:580万元

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580万/(1+16%)*16%=80万

(2)税率降至13%后:

B公司仍需要支付给A公司:580万元

A公司的销项税额变成:580/(1+13%)*13%≈66.7万

A公司获利80-66.7=13.3万

举例:同样的A、B公司,如果合同约定不含税售价为500万元

(1)16%税率下,B公司支付A公司金额为:580万

(2)13%税率下,B公司只需支付公司A:565万

B公司可少支付580-565=15万元!

因此:

降税率前,签订合同,销售方应以签含税价合同为好!

降税率前,签订合同,购买方应以签不含税价合同为好!

4月1日新增值税率正式实施前,必定存在部分合同处于过渡期间,如何应对目前的税收政策调整?根据以往增值税下调的经验,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财务先做好下面两件事:

梳理长期合同

3月-4月期间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要考虑税率下降影响,合同是否要等4月1日之后再签订,还是签订合同时就要考虑税率影响,采购单价要考虑降价,财务人员必需梳理企业的长期合同。

进项发票抵扣问题

如果是在4月1日之后收到以前的合同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果以4月1日为分界点,企业尽量在4月1日之前签合同,把所有的进项发票先开出来认证,以免对后续工作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对一些长期合同,比较大的合同,已执行的部分,如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税务给予明确规定 。

农产品加计扣除

公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9%×(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9%)

注: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为10%

因此,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我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请问2019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你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退税的申请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增量留抵退税的办理

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准予留抵退税

(一)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暂停办理留抵退税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1.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发生该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3.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三)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以上的知识点是不是已经解答了你部分疑惑了呢?究竟加计递减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四项服务的具体内容究竟指什么?销售额比重又是怎么一回事,显然新政下又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何应对但如何利用好税收优惠?有哪些新的税收风险和注意事项,请关注钇财税,我们有税务专家结合改革前后实务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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