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上市公司再这样处理“返利”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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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公司无论是现金返利还是实物返利,均应严格按照税法文件规定执行,如用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票冲销销项税额,与采购方取得红字专票转出进项税额,这是返利环节的处理;销售方开具返利货物的蓝字专票与采购方取得专票抵扣,这是属于购销环节。两者切记不可混同。

自2020年1月1日起,境内上市企业应执行新的收入准则。那么执行新的收入准则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返利”税务处理会有怎样的影响和值得注意的税务风险?本篇文章将为您具体分析。

 根据明年起施行新的收入准则制度,本文以某上市公司2019年7月22日发布的《某消防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所涉及销售产品发生返利业务的财税处理为例作出具体分析。

返利的税务处理

 

对于现金返利,公司按季度计算经销商的返利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时扣减销售收入。对于实物返利,实物作为视同销售的方式处理,按销售价款缴纳增值税。发行人返利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税务处理经主管税务局确认,不存在税收风险。

返利的账务处理

1. 现金返利的处理方式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营业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2. 实物返利的处理方式

实物返利的计提: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

实物返利的兑现:

借: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注:以上为该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中内容。

返利的实质分析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由此可知,返利的实质是折扣,属于事后折扣,即在一段时期的销售额度实现后才能获得的折扣,无法满足开在一张发票上的折扣的要求,应采取开具红字发票的措施解决。无论是现金折扣还是实物折扣,均需按照文件规定执行,销售方冲销收入与销项税额,采购方冲减成本与进项税额。同时,用于返利的货物,销售方按照正常的销售进行处理,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申报销项税额,采购方取得专票用于抵扣。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两个环节,不宜混同。

举例说明

在实物返利的情况下,账务处理如下:(返利额不含税100,税额13)

●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销售用于返利的货物开具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最终剩余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那么,销售方能否既不需开具红字发票,也不必开具蓝字发票呢?笔者认为不可,因为按照税法文件规定,返利的处理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采购方取得红字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应付账款 113

●取得用于返利的货物的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应付账款 113

●最终剩余的分录:

借:库存商品 1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

通过以上分析,实物返利在税务处理上的结果是销售方销项税额互抵,采购方进项税额互抵,貌似无需开具红字和蓝字发票,但是按照税法相关文件规定,这样处理的风险较大。

我们再回来看某上市公司对于实物返利的财税处理:

●实物返利的计提: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

●实物返利的兑现:

借: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这样处理的主要问题在于:

1. 没有按照税法文件进行红蓝发票的程序,账务上也未体现相应的痕迹;

2. 某上市公司的增值税是否多缴了呢,采购方是否多抵扣进项税额了呢(不知视同销售是否开具了专票)?

3. 实物用于返利,并不是视同销售,用实物抵消了应支付的返利,这属于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是有偿销售。

实物返利在新收入准则下的考量

根据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返利属于影响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在满足“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前提下,应按照期望值法或者最大可能值法,计算出可能发生的返利概率金额,从而确定交易金额及将来分摊计入履约义务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一条规定,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因此,某上市公司现阶段不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执行,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但是自明年开始,必须要执行新收入准则,在确认交易价格时,估计计算将来很可能发生的返利的最大值,也就是交易价格最可能的下限,在销售将来可能发生返利的货物时,不能全额确认收入,而应考虑将来返利的因素。

特别提示

明年起,在执行新的收入准则时,境内上市企业应注意:返利是可变对价的一种,在销售时即应考虑返利对于交易价格(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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