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出资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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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的税务处理?实物又称有形资产,以实物出资是指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燃料、原材料或其他物料、交通工具等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品作价出资。设立担保或租赁他人的实物不得作为出资。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那么实物出资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实物出资的税务处理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对投资方而言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设立非全资子公司,多数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具有商业实质。2、对于新设企业而言,接受母公司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构成业务的,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反之按购买资产处理。3、合并报表层面,应将投出资产的相关的评估增值予以抵销,恢复到账面价值计量(《讲解2010》P581)4、税务处理,不考虑有无商业实质问题,一般要求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除非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

在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情况下,如果新设企业按照投入资产的评估值确定了其注册资本,则为了避免在其个别报表层面出现资本公积负数导致产生“出资不足”的质疑,可以在个别报表层面按评估值对所取得的出资资产进行初始计量,但在合并报表层面应遵循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处理原则,将其恢复到原帐面价值。

其他情况下接受出资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情形,应把接受出资的构成业务的资产按其在母公司的原账面价值入帐。仅在合并报表层面调整,先将资产的增值额与对应的子公司净资产对冲,并调整增值部分对应的累计折旧或者累计摊销后,即可与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长期股权投资抵销。我理解一般情况下视同资产处置处理,母公司应确认资产处置所得,但也不排除可以适用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

以实物投资的税务处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贵公司将资产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实物资产换取股权,应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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