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公司注册」就设立登记看公司登记之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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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公司登记申请人,是指立法上公司登记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司登记审批,就设立登记而言,是公司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必由之路。《韩国商法典》第57条规定:“公司因其住所设立登记而成立”。奥地利《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1条第1款可以称之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入公司住所的商业登记之前,不得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三条还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管理机关非法登记,取得《工商公司登记单位营业执照》后,方可取得中小企业法人资格。在公司注册完成之前,处于公司发起人筹备公司的下一阶段。
应该是创始人建立行为的枢纽。因此,从整体上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应该是公司的发起人。当然,公司创始人不止一个。为便于实际操作,公司创始人可以委托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起草注册申请。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大股东指定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行政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公工业公司司法登记办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还规定,手表公司董事人数相同时,可以由一人申请。保荐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但必须出具授权承诺书。但对于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略有不同。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不向中国公开发行股票,创始人总数有大有小;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人数较多,可能需要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我国立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发起人在登记设立公司前选举常务董事,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常务董事不要求这样。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后设立的监事会本质上是发起人的代表。为便于实际操作,我国《公司法》必须规定监事会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以上研究可以很简单的总结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公司的发起人,但为了在实践中操作,需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为发起人指定选任或委托的代理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会选任为发起人或监事会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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