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注册公司」2015年第34号: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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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困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根据中华民国
该法及其实施法明确规定,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1.企业福利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同福利支出与工资薪金一并支付,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扣除困难和职工福利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在胶州注册公司时可视为企业发生的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前提的福利费,视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时计算金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
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结算和支付结束前支付给员工的应计年度工资和薪金,允许在汇款当年按时扣除。
三、企业接受内部劳务派遣劳务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接受内部劳务派遣劳务发生的具体费用,应在两种情况下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用;必须支付给一名职工的费用,视同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其中,属于工资薪金费用的费用,允许计入公司在胶州的工资薪金总值的序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四.实施周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最终汇算清缴。本公告实施前未作财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明确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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