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怎样用委托加工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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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鱼爪企服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材,而受托方只提供部分辅助材料,按委托方要求加工运费,收取加工费的管理和娱乐活动。在实践中,委托加工的业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材;第二,受托人只收取加工费,替代部分辅助材料。一般来说,中小企业选择委托加工方式的税率会低于其他加工方式。基于此,中小企业可以巧妙地委托加工的经济模式来实现省钱的准备。
当然,有些应税消费品不适用委托加工的征税,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受托人提供原材料制造的应税消费品;二是受托方将原材料出售给委托方,然后接受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第三,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制成的应税消费品。这些应税消费品,无论是否在财务上销售,均不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处理,由受托方按照销售从美国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支付。
1.委托加工避税的构想
委托加工方式的应税消费品不同于单独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时,被委托方(集团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基础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计税价格或产品销售价格;单独处理时,计税的计税基础是产品价格。
长期以来,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高于应税价格,因此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率会低于其他加工。根据这一基本原则,中小企业在准备储蓄时可以熟练地委托处理方法。
中国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纳税人委托他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人在离开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工厂时代扣代缴消费税;纳税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经委托方追缴后,不得在委托方居住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采用具体金额限额,则计税依据为通过纳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采用从价计税的,按照受托人1月份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对应比例为:
应税金额=应税消费品交付数量×销售价格×适用税额
同一类型消费品1月份销售价格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进行加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销售的税收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加权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强制执行;没有售价。1月无销售或1月无完工的,以上月末或近期同类型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如果没有同类型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对应比例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生产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
这里的“材料生产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根据立法的明确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必须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实际情况下的材料生产成本。未提供材料生产成本的,受委托方常驻负责人的金融机构无权核定材料生产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为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所有费用(包括替代材料的实际成本)。受托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向金融机构提供委托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保证计税价格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能够计算。
另外,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方需要内部销售,仍要缴纳消费税;委托人将回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原材料对等制造所配制的应税消费品的,允许在计税时从应税金额中扣除委托人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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