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39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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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鱼爪企服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Q

问题1:此次出台的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A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在脱贫攻坚中,一些企业、社会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产业扶贫、公益扶贫等方式参与脱贫攻坚。企业对贫困地区进行大额捐赠,按照以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其捐赠支出在当年未完全扣除的可能需要结转三年扣除,有的甚至超过三年仍得不到全额扣除。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神,切实减轻参与脱贫攻坚企业的税收负担,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出台了扶贫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Q

问题2:企业在2019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A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如,企业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则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Q

问题3: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扣除?

A

考虑到扶贫捐赠的公益性捐赠性质,为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相衔接,《公告》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Q

问题4:如何获知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

A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公告》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Q

问题5:2020年目标脱贫地区脱贫后,企业还可以适用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吗?

A

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时间安排到2020年,但为巩固脱贫效果,《公告》将政策执行期限规定到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四年。并明确,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企业发生的对上述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

Q

问题6: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扶贫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A

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时间安排到2020年,但为巩固脱贫效果,《公告》将政策执行期限规定到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四年。并明确,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企业发生的对上述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扶贫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Q

问题7:企业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填报扶贫捐赠支出?

A

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时间安排到2020年,但为巩固脱贫效果,《公告》将政策执行期限规定到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四年。并明确,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企业发生的对上述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扶贫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前,税务总局将统筹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和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工作,拟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表中“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下单独增列一行,作为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的填报行次,以方便企业自行申报。

Q

问题8:2019年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能否适用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A

早在2015年11月底,党中央、国务院就做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提出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推进脱贫攻坚。因此,《公告》明确,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也可执行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Q

问题9:企业在2019年以前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如何享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A

虽然《公告》规定企业的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但考虑到《公告》出台于2019年4月2日,正处于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期。为让企业尽快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减轻企业申报填写负担,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

Q

问题10:2019年以前,企业发生的包括扶贫捐赠在内的各种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享受扶贫捐赠的税前据实扣除政策时可如何进行实务处理?

A

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以及其他尚在结转扣除期限内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考虑,可以比照如下示例申报扣除。

例1.某企业2017年共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9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4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400万元,则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48万元(400×12%),当年税前扣除48万,其余42万元向2018年度结转。

2018年度,该企业共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7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500万元。则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万元(500×12%)。

《公告》下发后,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于2017年度结转到2018年度扣除的42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的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60万元内,可以扣除,填写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调减金额”栏次42万元;2018年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还有18万元,则2018年发生公益性捐赠120万元中有102万元不能税前扣除金额,填写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调增金额”栏次102万元。

按照《公告》规定,2017年、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对于2018年度的纳税调增金额102万元和纳税调减金额42万元需综合分析,将其中属于2017年和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而尚未得到全额扣除的部分,应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具体分析如下: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考虑,对于2017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赠40万元,由于在当年限额扣除范围内,可在2017年度税前全额扣除,限额范围内的8万元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则2017年度尚有42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全额税前扣除需结转到2018年。对于2018年发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赠70万元,有60万元在扣除限额内,超过扣除限额的10万元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2018年发生的扶贫捐赠50万元未得到全额扣除。因此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共有92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得到全额扣除,需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栏次92万元,实现全额扣除。

例2.某企业2015年发生扶贫捐赠10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5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万元(1000×12%),当年税前扣除120万元。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该企业均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由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对2016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所以2015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扶贫捐赠支出30万元,无法在2015年度税前扣除,2016年度、2017年度申报时均无法税前扣除。

《公告》下发后,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于2015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赠50万元,由于在2015年度的扣除限额范围内,可在2015年度税前全额扣除,扣除限额范围内的其余70万元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则2015年度尚有30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全额税前扣除。此项金额,通过填写2018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30万元,实现全额扣除。

Q

问题11: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A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题12: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问题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问题14: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财税〔2019〕1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描述:公司运营一个污水治理项目,从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2019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请问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河南省税务局提问)

答: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该公司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问题15: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按什么时点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判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进行判断,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题16: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问题17:2018年度汇算清缴已经开始,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度,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18: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由2.5%提高到8%。

问题19: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答: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二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问题20: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答:一是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

(1)表A200000第9行“实际利润额”<=1000000时,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9行×20%,并同时将减免税额填报在表A20103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表A200000第9行“实际利润额”>1000000且<=3000000时,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9行×15%+50000,并同时将减免税额填报在表A20103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是定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

(1)表B100000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时,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12行×20%。

(2)表B100000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且<=3000000时,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5%+50000。

三是定额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填报应纳所得税额,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问题21: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问题22: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问题23: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将会影响哪些企业?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这次政策可以概括为“一加力”“一扩大”两个特点。

“一加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一扩大”: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其中98%为民营企业。

因此,无论是符合原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是符合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会从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问题2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什么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

答:此次政策调整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分段计算,部分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税负差异过大的问题,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做大做强。以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如采用全额累进计税方法,在其他优惠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1万元(101×10%),相比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的情形,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万元,但应纳税额增加了5.1万元。而按照超额累进计税方法,企业应纳企业企业所得税5.1万元(100×5%+1×1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仅增加0.1万元。可见,采用超额累进计税方法后,企业税负进一步降低,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问题25: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问题26:此次新政策对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而且是利好。假设纳税人2019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和2018年一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纳税人的效益越来越好,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了,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的,但现在只要不超过30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问题27: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28: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盈利企业从中获益。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问题29: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问题30:企业所得税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指标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题31:“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具体描述: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外收入。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是8-12月,还是11-12月?

答: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问题32:如何理解“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利润额”概念?

具体描述: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如何理解?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问题33: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情况;

(3)资产总额的情况。

问题34: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月预缴吗?

答:不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问题35: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符合条件的小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问题36: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题37: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原因预缴时未享受优惠,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优惠政策?

答:税务总局近期已对金税三期系统和网上申报软件进行升级,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将部分实现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自动成表等智能化功能,帮助企业正确判断政策适用性,力争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假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优惠,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再次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问题3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题39:居民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填写相关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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