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五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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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鱼爪企服

误区一

企业可以选择不为员工预扣预缴,让员工自行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个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同时,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也规定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虽然个人年度可以汇算清缴,但是支付所得的单位必须为员工预扣预缴。如果不为员工申报个税,让员工自行申报,则违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企业会因此而受到处罚。

误区二

每个人都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没有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每月预扣预缴的税款之和刚好等于年度应纳税额,没有需要补税或退税的情形, 是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误区三

各项专项附加扣除在实际发生后都可以在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也就是说,只有大病医疗,是不能在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的,必须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误区四

如果当月忘记某项专项附加扣除,只能等到汇算清缴时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也即,假设当月忘记了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次月或者以后的月份补充扣除,把所忘记的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加上。

误区五

汇算清缴时需要把个人的所有收入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根据以上规定,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填写的表格是《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填写的表格是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C 表)》。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只需要填写“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种。“个人的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不需要填写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里,也即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填写经营所得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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