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涉税风险控制(税会差异)

一、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税法》:

计税基础=历史成本-税法规定的累计折旧

会计准则》:

账面价值=历史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折旧方法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实施条例》: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折旧年限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未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税会差异,尽可能使税收与会计协调一致,方便纳税人纳申报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三)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15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实施条例》第59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现在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1)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

(2)计算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

(3)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4)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例:某企业于1996年建成一栋生产车间,造价1200万元,1996年12月投入使用。2007年以前固定资产的折旧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净残值率5%,使用年限40年。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为1%,计算2008年应计提折旧额。

已提折旧=1200×(1-5%)÷40×11=313.5(万元)

房产余额=1200-313.5=886.5(万元)

剩余折旧年限=20-11=9年

2008年应提折旧=(886.5-1200×1%)÷9=97.2(万元)

多提折旧费=97.2-28.5=68.7(万元)

(四)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原价-减值准备-净残值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五)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

《企业固定资产准则》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计提折旧起始时间的差异

《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实施条例》第59条: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七)纳税操作提示

《固定资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标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取消了价格的限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年限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与准则趋同,也采用了准则的原则规定。

企业应当重新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包括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标准、分类方法、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等,报经董事会批准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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